邹明明、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323民初2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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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3民初2937号案件名称
邹明明、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邹明明;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323民初2937号原告:邹明明,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现住贵州省责阳市云岩区。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大道贵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E6ELPXQ。法定代表人:周遵富,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邹明明诉与被告贵州建工西南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邹明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26.40元(已减半),由原告邹明明承担。审 判 员 柯昌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陈才宝书 记 员 肖林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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