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娟风、丁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283民初607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072号案件名称
褚娟风、丁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褚娟风;丁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1283民初6072号原告:褚娟风,女,1976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新疆额敏县,现住江苏省泰兴市。被告:丁伟,男,1981年4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褚娟风与被告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娟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褚娟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3日,被告丁伟向原告褚娟风借款12000元,并约定于2021年7月14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丁伟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3日,被告丁伟向原告褚娟风借款20000元。同日,原告褚娟风向被告丁伟指定的王琴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2021年4月14日,被告丁伟现金还款3000元、微信转账还款7000元,合计还款10000元。2021年6月2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丁伟向原告褚娟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褚娟风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2021年7月14日之前归还,逾期不还,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审理中,原告褚娟风陈述借条中的10000元系被告丁伟尚欠的款项,2000元系原告为被告丁伟垫付的处理车辆违章的罚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丁伟尚欠原告褚娟风12000元,有被告丁伟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褚娟风要求被告偿还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丁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褚娟风借款12000元。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丁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戴爱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红燕书 记 员 朱静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