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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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490号案件名称
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490号原告: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王湾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蒋以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洛阳法律研究会会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伶俐,洛阳法律研究会研究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77号。法定代表人:何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洛阳中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佳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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