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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显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03民初7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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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7092号
  • 案件名称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显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龙显义
  • 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03民初7092号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6号9门。法定代表人:袁少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亮,该公司员工。被告:龙显义,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辽宁百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显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亮、被告龙显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管理费7000元、违约滞纳金3500元、保险费用4938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6日,原被告签订《货运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从2016年10月16日至2031年2月16日,被告车辆在原告处挂靠,原告为被告提供有偿服务,并把营运证照租给被告使用,本车营运手续产权归原告,原告协助被告办理一切相关手续;同时约定每月原告收被告管理费200元,每月25日至30日收缴管理费(上打租),对逾期不交者每超过一天交违约金50元。原告从签订协议之日起为被告提供车辆手续,并办理了各项手续,被告营运至今欠原告35个月(2017年5月15日至2020年4月14日)的管理费7000元;原告主张违约金每个月100元,共计3500元;原告拖欠保险费用4938元。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费用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受损失,故起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被告龙显义辩称,被告有证据证明已经交纳管理费至2018年7月。2019年4月,原告以起诉的方式明确提出解除挂靠经营协议,被告只认可给付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管理费180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其并没有损失,且被告的车辆已经于2019年4月转让,未运营。被告已经交纳2017年的保险费,并未授权原告代为交纳,不同意承担该费用。被告在原告处有押金5000元,应予以抵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货运车辆挂靠协议》、保险单、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起诉状、开庭传票、押金收据、收款收据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6日,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显义签订《货运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被告车辆辽A×××××靠于原告处,期限为2016年10月16日至2031年2月16日;被告应每月向原告交纳管理费200元,每月25日至30日收缴管理费;如逾期,每超过一天交违约金50元;车辆应当以原告名义投保相关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将车辆辽A×××××更名至原告名下。2019年,原告以本案被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的管理费4800元、保险费4938元;2、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后原告撤回该诉讼。现原告为要取管理费、保险费等费用,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各自的合同义务。关于双方是否已经解除合同关系的问题。被告抗辩原告于2019年时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但原告已经撤回该诉讼,本院并未就该项主张进行实体审理。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关系已经达成了一致,故不能产生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结果。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已经转让,故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关于被告欠付管理费数额的问题。被告提供的2016年10月16日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的金额为2400元,并注明至2017年9月末。故可以认定该2400元系被告交付的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共12个月,每月200元)的管理费。被告提供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显示:2017年10月18日,被告给付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洪亮2000元。该款应为被告交付的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管理费(共10个月,每月200元)。因此,被告的欠费时间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被告欠付管理费为4100元。关于被告抗辩用押金抵顶管理费的问题。被告的该项抗辩理由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主张范围,原告也并未明确可以用押金抵顶管理费。同时,双方的合同关系仍然处于持续状态,故不宜在本案中对押金问题进行审理。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费问题。被告提供的2017年4月出具的“收款收据”显示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保险费用,具体数额与原告提供保险单显示的数额基本一致,故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交纳了保险费用。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货运车辆挂靠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超过了合理范围,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也明显偏高。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2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显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管理费4100元;二、被告龙显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200元;三、驳回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35元,由被告龙显义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志宇审 判 员 贾丽秋审 判 员 王泽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徐晓琳书 记 员 董虹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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