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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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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729号
  • 案件名称

    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729号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大丰社区上、下会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9758874X6。法定代表人:蔡跃三,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芳梅,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荣,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湘岳路10号联晟大厦4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964645H。负责人:张友贵,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教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6元,减半收取543元,由原告株洲云龙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舒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罗冰书 记 员 黄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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