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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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996号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案件缘由
赡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996号原告:李某1,男,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华,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援助律师。被告:李某2,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李某1于2021年9月15日以诉讼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以诉讼对象错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 判 员 朱慧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唐沐阳代理书记员 饶敏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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