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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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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24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与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民终53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地协议书》;二、限被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耕地1057.23亩,并将地面种植的树木及附着物清理完毕;三、被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1057.23亩耕地的租赁费,从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每亩每年按770元计算,2020年10月1日起至耕地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市场价格计算,并按所欠租金的5%承担违约金;四、被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复耕费158584.5元;五、驳回原告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徐社德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以上金钱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559元,由被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陕西中腾国际农业有限公司达成地上附着物转让协议,由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将租赁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耕地地上附着物全部转让给案外人陕西中腾国际农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与案外人陕西中腾国际农业有限公司之前已就该耕地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将地上附着物转让与案外人陕西中腾国际农业有限公司,即应视为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将租赁耕地交还与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对于执行依据第三条判决内容,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已将1057.23亩耕地租赁费共计1381923.65元交至本院涉案款户,但因双方当事人因另案尚在本院诉讼期间,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交至本院涉案款户的耕地租赁费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已将该笔款项予以提存。对于执行依据第四项158584.5元复耕费问题,因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已将耕地上的附着物转让给陕西中腾国际农业有限公司,且陕西中腾国际农业有限公司也同意待其与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期满后承担土地复耕事宜,故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向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谭寨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令新村村民委员会、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普集街道办事处南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耕地复耕费15858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杨陵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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