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田盛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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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4110号案件名称
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田盛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田盛国;王万碧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110号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57号1栋8楼807号。负责人:张建国,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女,公司员工。被告:田盛国,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王万碧,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田盛国、王万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田盛国、王万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成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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