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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田盛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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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7民初24110号
  • 案件名称

    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田盛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田盛国;王万碧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110号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三段57号1栋8楼807号。负责人:张建国,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女,公司员工。被告:田盛国,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告:王万碧,女,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田盛国、王万碧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田盛国、王万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成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非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秀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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