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田某、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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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119号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田某、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田某;费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119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负责人:闫某,行长。 被告:田某,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身份证号:XXX 被告:费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身份证号:XXX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田某、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及保全费1020.00,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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