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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田某、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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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119号
  • 案件名称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田某、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田某;费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119号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负责人:闫某,行长。        被告:田某,男,汉族,1973年1月8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身份证号:XXX        被告:费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日生,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身份证号:XXX        原告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田某、费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00元及保全费1020.00,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员    刘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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