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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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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902号
  • 案件名称

    石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石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902号原告:石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6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石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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