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9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902号案件名称
石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石某;王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902号原告:石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6日,初中文化。住康乐县,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4日,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石某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国辉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田盛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7民初24110号 下一篇 张建龙、麻海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92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