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贵、胡山·努合塔尔别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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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728号案件名称
王永贵、胡山·努合塔尔别克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王永贵;胡山·努合塔尔别克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72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贵,男,汉族,1963年01月10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胡山·努合塔尔别克,男,哈萨克族,1989年2月15日出生,住木垒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贵与胡山·努合塔尔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20150元及利息,已履行:2200元,未履行:179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02元未付。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五彩湾打工,被执行人胡山·努合塔尔别克平常给他人放牧为生,被执行人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因此上述被执行人对本案做了还款计划,承诺每月最低偿还1000元,将所有案款还清为止(每年的草场补贴等),被执行人该笔借款分期分批履行,申请人接受被执行人做的还款方案,本案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王永贵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7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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