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文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2022民初3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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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2022民初3323号案件名称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文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乐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文勇;邱祥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22民初3323号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至县天池镇川鄂中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02914484。法定代表人:胡荣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辉,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春,女,该公司职工。被告:郭文勇,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被告:邱祥芬,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至县。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勇、邱祥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恒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都万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海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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