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5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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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5766号案件名称
鲁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鲁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滨支行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5766号原告:鲁颍,女,199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孤堆回族乡孤堆村沟西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来亮,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树龙,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淮舜北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05065410M。负责人:梁磊,该支行行长。鲁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因原告鲁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崔化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丽梦书 记 员 陶梦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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