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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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728号案件名称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云;倪乃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728号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9号。负责人宋晓沛,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云,女,汉族,1988年3月17日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倪乃虎,男,汉族,1987年1月26日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刘云、倪乃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202民初7567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恢728号。在本次恢复执行程序中,法院已经再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通过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云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区××单元××层××号房屋,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762556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二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三百元;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不动产、车辆及证券类财产;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滕今桥审 判 员 张 敏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晓鲁书 记 员 刘雨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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