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40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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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4015号之一案件名称
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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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4015号之一原告: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3552962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228号二胡文化展示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张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鑫,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5503X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法定代表人:张涛。原告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利派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尚利派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尚利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计3601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171元(此款已由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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