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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4民初40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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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4民初401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4015号之一原告: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63552962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228号二胡文化展示中心5楼。法定代表人:张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鑫,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红,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5503X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东复村。法定代表人:张涛。原告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利派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隧桥波形钢腹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尚利派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尚利派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2元,减半收取计3601元,保全费2570元,合计6171元(此款已由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预交),由尚利派涂料(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乾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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