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广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8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802号案件名称
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广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广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802号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3号4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96914704G。法定代表人:陈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金,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广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家艺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龚新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凯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410号 下一篇 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24司惩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