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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广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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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802号
  • 案件名称

    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广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广金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802号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成仁街13号4层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796914704G。法定代表人:陈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广金,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广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晟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诚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家艺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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