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24司惩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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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司惩45号案件名称
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开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川0524司惩45号 被拘留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开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开明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C}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川0524司惩45号 被拘留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开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开明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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