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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24司惩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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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4司惩45号
  • 案件名称

    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叙永县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开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川0524司惩45号 被拘留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开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开明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C}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1)川0524司惩45号 被拘留人:杨开明,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在执行肖小舟申请执行杨开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开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开明拘留十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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