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新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凯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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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410号案件名称
龚新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凯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龚新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凯玉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410号原告:龚新培,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宇。被告:朱凯玉,女,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原告龚新培诉被告朱凯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同年9月24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龚新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新培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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