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经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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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293号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经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经千;赵应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经千。被执行人:赵应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经千、赵应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鲁1329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经千、赵应菊在******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经千、赵应菊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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