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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经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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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293号
  •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经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经千;赵应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2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经千。被执行人:赵应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经千、赵应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鲁1329民初5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经千、赵应菊在******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经千、赵应菊共有的位于******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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