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芳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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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730号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芳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芳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73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11号楼5层501。法定代表人韩亮。被执行人刘芳芳,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523执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燕 斌审 判 员 李学海审 判 员 张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张 浩书 记 员 刘 浩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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