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孙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30执恢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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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30执恢118号案件名称
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孙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孙某;曾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30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XXXXXXX158K。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孙某,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被执行人:曾某,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本院在执行无极县某某某某某贷款有限公司与孙某、曾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曾某、孙某无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曾某名下只有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冀A×××××,本院已查封,单位实际控制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曾某、孙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翠满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崔 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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