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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4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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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883号
  • 案件名称

    陈莉、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莉;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莉;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峰;王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02执4883号王峰,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公司、陈莉:王峰,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公司、陈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80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峰货物折价款人民币81251元,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1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下被执行人榆林市蒙驼羊工贸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王峰履行了还款义务并缴纳执行费,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48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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