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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强、张广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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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560号
  • 案件名称

    周志强、张广军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周志强;张广军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560号原告:周志强,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25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身份证号:622922197101250014。委托代理人:海世杰,系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广军,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9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河南省内黄县人,住内黄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周志强与被告张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强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退赔原告饲料款50750元人民币;2、责令被告承担原告营运车辆停运损失23000元人民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将一批金银卡饲料拉到甘肃省康乐县原告租赁的房屋让原告帮其推销,每吨提成100元,原告先后推销给以下几个客户,2019年10月给广河县三甲集镇的彭福正推销500袋饲料;后给广河县庄禾集镇西坪村销售两吨、价值7千元、2020年4月25日广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对饲料抽检时发现该饲料为不合格饲料、责令停止销售、原告将这情况告诉被告后,被告同意退赔,但一直没有解决,最后彭福正等客户起诉原告退赔不合格饲料款、原告先后退赔彭福正43750元、退赔马志德7000元,在给彭福正退饲料时,原告前去运输退回饲料的营运货车被留置23天,造成停运损失23000元。综上,被告隐瞒饲料质量,将不合格饲料让原告推销,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贵院起诉、请做出公正判决。被告张广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双方私下已做协商。给付原共计45000元,调解书生效之日立即给付20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张广军给付原告周志强饲料款及车辆停运损失共计45000元,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20000元(已履行);剩余2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其他无争议。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各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元减半收取822元,由原告周志强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马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毛娟娟书 记 员 马海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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