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虎、李某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3民初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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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民初5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某虎、李某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某虎;李某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民初55号之一原告:陈某虎,男,1990年5月20日,汉族,湖南省临湘县人,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李某荣,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现租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陈某虎与被告李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某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虎撤诉。案件受理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陈某虎负担。审 判 长 莫卫民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人民陪审员 彭 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琼元书 记 员 秦丽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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