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水妹、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5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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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25942号案件名称
叶水妹、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叶水妹;刘淑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25942号原告:叶水妹,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淑珍,女,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叶水妹与被告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水妹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775元,由叶水妹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凡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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