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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伟权、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9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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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9280号
  • 案件名称

    柳伟权、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柳伟权;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朱万鹏;屈传海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9280号原告:柳伟权,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芳,浏阳市公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57号。法定代表人:吴顺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盼,男,1990年8月5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桂,女,199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朱万鹏,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屈传海,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南顺,浏阳市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伟权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朱万鹏、屈传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伟权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柳伟权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潘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晏建明书 记 员  曾文珊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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