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仁、刘星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2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291号案件名称
高昌仁、刘星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昌仁;刘星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高昌仁,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被执行人:刘星鹏,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高昌仁与被执行人刘星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甘042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刘星鹏偿还高昌仁货款22000元。判决书生效并到期后,刘星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高昌仁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星鹏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刘星鹏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刘星鹏的存款、保险、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其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查找到刘星鹏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刘星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高昌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高昌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货款22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王维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政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叶水妹、刘淑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25942号 下一篇 王丽清、于维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10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