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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42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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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42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在法院已划拨被执行人李某银行存款11600元的基础上,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份起,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计人民币1万整,至2022年春节前,将剩余执行款68400元和诉讼费900元给付完毕。2、本案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3、如被执行人违约,申请执行人保留向法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603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撄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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