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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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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760号
  • 案件名称

    李斌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斌;周昶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760号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周昶宏,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周昶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周昶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斌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周昶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斌借款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周昶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裁判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无车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号,因账户余额不足,故未采取划拨措施。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1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常 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玉明书 记 员  郭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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