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永、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12执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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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豫12执345号案件名称
李海永、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海永;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永,男,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申请执行人: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银杏路中段食品大厦三单元二层西户。法定代表人:李海永,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建国锦江国际饭店一楼。法定代表人:董建国。申请执行人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豫12民再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鉴于申请执行人李海永、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在义马市辖区内,且义马市人民法院有一批涉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执行案件,本案本应由义马市人民法院管辖。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该案公正高效执行角度,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该案应由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指定义马祥瑞置业有限公司、李海永申请执行义马市国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春才审 判 员 李会强审 判 员 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薛天威书 记 员 李 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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