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锋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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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279号案件名称
上海锋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锋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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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2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锋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达路1218号2幢一层Y区116室。法定代表人: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文,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梓谦,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2201房(自编)2201之三。法定代表人:李天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辉,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丹,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锋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拉拉米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拉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4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锋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文,被上诉人拉拉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辉、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锋扬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拉拉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拉拉米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双方签订的《直播内容合作协议》并未对推广产品的销量或者广告效果作出任何承诺,锋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所有产品的直播推广,且直播时长也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长,则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合同的权利义务业已终止,锋扬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二)直播间的风险提示系平台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发布的,不会对线上购物的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在直播中出现的‘风险提示’对直播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产生了负面评价,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认定是错误的。实际上,此类风险提示在各大直播平台和大多数直播间中都是屡见不鲜的,平台给出该“风险提示”的目的在于规避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自身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而对于已经习惯于线上交易的现代消费者而言,此类“风险提示”无处不在,并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何况在本案中,案涉产品也并非是在直播平台上直接交易,若消费者对该商品感兴趣,消费者选择商品后会跳转至拉拉米公司的淘宅店铺进行交易,那么直播间的风险提示对消费者的影响更是微乎其微。真正会影响消费者是否消费决定的是拉拉米公司自身淘宝店铺中的店铺评分和用户评价。所以直播间的“风险提示”并不会对本案中直播推广的产品产生负面评价,更不会直接影响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三)直播中断的根本原因在于拉拉米公司要求推广的产品本身受平台的规则的限制无法直播推广,并非锋扬公司过错导致的。拉拉米公司指定推广的产品“肌肤蕾(Gifrer)喷鼻喷雾”,根据该产品的功能和特性,很可能会被快手平台认定为“与医疗相关的产品”而禁止直播推广。而在本案中,正是由于该产品本身的用途和特性被平台判定为与“医疗相关”而导致直播中断。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从未阐述过该产品是与医疗相关的药品,主播的推广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是快手平台规则的客观限制导致直播中断,一审法院却将过错直接归责于锋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纠正。拉拉米公司辩称,(一)对于锋扬公司提出的双方签订《直播内容合作协议》并未对推广产品的销量或者广告效果作出任何承诺,拉拉米公司认为要从合同签订目的去考虑,拉拉米公司支付高额的直播费用,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广产品的销量增加以达到营销收入的增加及广告效果。(二)锋扬公司提出直播间的风险提示系平台为了规避自身风险发布的,不会对线上购物的消费者决定是否消费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拉拉米公司认为该风险提示已严重影响拉拉米公司的销售以及广告效果。首先该风险提示是平台对存在一定问题的直播间进行的一个风险提示,并非所有直播间都会出现此风险提示,且风险提示内容为“当前直播间店铺评分过低,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请谨慎购买”,因此锋扬公司提供的是一个有瑕疵的服务;其次,作为消费者看到此风险提示必然降低消费可能性。(三)锋扬公司提出直播中断的根本原因在于拉拉米公司要求推广的产品本身受平台的规则的限制无法直播推广,这个纯属锋扬公司的狡辩。产品在平台上进行直播销售,是需要提前将产品信息提交平台审核,审核通过才能进行直播售卖,拉拉米公司的产品不存在受平台限制无法直播推广的情况。而直播中断的真正原因,是锋扬公司对平台规则的不了解、对拉拉米公司的产品介绍不熟悉,多次在直播间提及产品具有药效,可治疗鼻炎等严重违反平台规则及编造拉拉米公司产品功效。拉拉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锋扬公司收到拉拉米公司解除通知之日(2019年10月18日)起,拉拉米公司、锋扬公司解除《直播内容合作协议》;2.锋扬公司返还拉拉米公司已支付的直播服务费159000元;3.锋扬公司向拉拉米公司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15900元;4.锋扬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24日,拉拉米公司(甲方,下同)与锋扬公司(乙方,下同)签订《直播内容合作协议》,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2019年10月9日晚上,为甲方提供“快手主播小沈龙直播项目”的直播服务推广(具体时间邮件确认)。乙方为甲方在快手平台进行达人直播服务。服务内容:艺人小沈龙会在快手平台进行直播,期间通过连麦方式由连麦伙伴进行产品售卖,小沈龙连麦10-15分钟,连麦者直播时间1-2小时,由连麦伙伴卖货。直播卖货的商品链接有:娜丽丝角质护理水、ziaja山羊奶面膜、bielenda烟酰胺精华、delon红石榴身体乳、gifrer喷鼻喷雾,佣金比例为15%。本项目总金额含税价159000元,付款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之前。乙方在艺人小沈龙收到产品后,于指定日期(如有调整邮件进行沟通)进行直播,并于10月12日前提供甲方艺人小沈龙所有直播的录屏。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投放服务未能依约进行的,乙方需免费在同一渠道予以补足或乙方将已经收取的费用全额退还给甲方,并另外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因第三方平台规则的客观限制,甲乙双方达成谅解并一致同意,若本协议第一条所载的活动是由乙方发起、主办或自有的活动及所提供资源,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其形式、方式、期间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的策划及播放时间、直播的拍摄方案、投放渠道、呈现品牌数量、最终表现形式等;同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宣传材料(如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通过或修改等。2019年9月30日,拉拉米公司向锋扬公司支付159000元,并有银行付款回单为证。拉拉米公司提交:1.小沈龙在快手直播间的直播封禁说明,内容为:该用户的直播功能被封禁,将于2019年10月10日解封。解封原因:直播中出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借号直播、给他人宣传高危商品、歪曲官方信息制造不实言论。2.小沈龙在快手直播间直播案涉购物时的风险提示,内容为:当前直播间店铺评分过低,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请谨慎购买。3.小翠直播间在直播案涉购物时被封的系统提示,内容为:当前直播涉及违规内容:非法行为,直播间被关闭。拉拉米公司称锋扬公司直播的时长是2小时7分9秒。介绍第5款的过程中被封号,其产品没有完成全部播出。锋扬公司对于拉拉米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锋扬公司表示直播延期其已与拉拉米公司协商将时间推迟为10月10日,拉拉米公司并无异议,故双方实际就直播延期协商一致,不存在违约。风险提示是在直播过程中每次观众进入直播间都会出现,与主播无关。锋扬公司提供的产品卖点上面就写明了该鼻喷有“清理异物、清除鼻塞、预防鼻炎等各种鼻腔疾病、预防感冒和鼻炎、有效缓解鼻炎造成的不适”的功能和特性,该产品本身按照快手的规则有可能被认定是与医疗相关的产品,故直播该款产品开始2分钟时就被封了。而事实上该产品就是当时被平台判定为与医疗相关而被平台封播。该情况是由于平台规则的客观限制导致,与锋扬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为,拉拉米公司、锋扬公司双方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直播内容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锋扬公司接受拉拉米公司的委托,于2019年10月10日晚上,为拉拉米公司提供了“快手主播小沈龙直播项目”的直播服务推广。可见协议履行期已届满,拉拉米公司主张确认锋扬公司收到拉拉米公司解除通知之日(2019年10月18日)起,拉拉米公司、锋扬公司解除《直播内容合作协议》已无必要,对此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协议约定,拉拉米公司期望通过锋扬公司安排主播“小沈龙”“小翠”为其产品“娜丽丝角质护理水”“ziaja山羊奶面膜”“bielenda烟酰胺精华”“delon红石榴身体乳”“gifrer喷鼻喷雾”提供推广服务,从而扩大产品知名度、美誉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然在整个直播过程中,每当观众进入直播间时均会在画面中部显著位置出现“风险提示”,内容为:“当前直播间店铺评分过低,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请谨慎购买”。显然,该风险提示对直播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产生了负面评价,亦直接影响销售者作出消费的决定,有违拉拉米公司的合同目的。锋扬公司作为专业的提供直播服务的供应商,理应知悉平台对于网络售货的各项规章制度,因主播对平台制度的不了解,导致直播中断,锋扬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锋扬公司在提供的推广服务中存在重大瑕疵,但考虑锋扬公司确已提供了时长两个多小时的直播服务,依据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锋扬公司向拉拉米公司退还70%的直播服务费,即127200元。拉拉米公司其余主张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锋扬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拉拉米公司退还直播服务费127200元;二、驳回拉拉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拉拉米公司负担1040元、锋扬公司负担2760元。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涉案服务费应否退还。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拉拉米公司与锋扬公司(乙方,下同)签订的《直播内容合作协议》出自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拉拉米公司主张锋扬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要求退还服务费,锋扬公司则认为其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直播内容合作协议》,拉拉米公司委托锋扬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直播推广,双方约定服务方式为,由艺人小沈龙在快手平台直播,期间通过连麦方式由连麦伙伴进行产品售卖。根据合同内容,锋扬公司应对售卖服务进行充分准备,包括对售卖产品特性的了解、连麦伙伴的选取等,都应最大可能满足拉拉米公司扩大产品知名度,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最终实现经济效益的合同目的。第二,从直播的过程看,小沈龙连麦小翠进行卖货,在直播间出现内容为“当前直播间店铺评分过低,可能存在交易风险,请谨慎购买”的风险提示。上述内容是平台对于存在一定问题的直播间进行的风险提示,且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直播过程中所销售的产品产生负面评价,进而影响其作出消费的决定。第三,在小翠直播对拉拉米公司产品进行推广时,由于违规行为导致直播被封禁,不仅使产品没有被全部播出,且一定程度上也对产品的推广产生负面影响。综合上述分析,锋扬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作协议、妥善选取连麦伙伴,以致拉拉米公司推广产品的目的受限,锋扬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锋扬公司退回70%的服务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锋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上诉人上海锋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曹佑平审判员 王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永乐黎杏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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