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阳、刘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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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883号案件名称
张晓阳、刘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晓阳;刘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883号原告:张晓阳,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被告:刘宾,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晓阳与被告刘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晓阳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之间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阳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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