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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阳、刘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5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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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5883号
  • 案件名称

    张晓阳、刘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晓阳;刘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5883号原告:张晓阳,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被告:刘宾,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张晓阳与被告刘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张晓阳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之间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晓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晓阳负担。审判员  张国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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