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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力清、江小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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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675号
  • 案件名称

    易力清、江小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易力清;江小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675号原告:易力清,女,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小毛,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易力清儿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小文,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8842803262。负责人:左齐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女,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力清与被告江小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力清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小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力清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力清撤回对被告江小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易力清承担。审 判 员 舒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罗冰书 记 员 黄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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