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莲、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民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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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民初85号案件名称
陈玉莲、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阜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玉莲;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民初85号原告:陈玉莲,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阜新新益达工贸农工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阜新市太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森,辽宁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开发区迎宾大街354号。法定代表人:胡宝全,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阜新启航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赵东,辽宁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玉莲诉被告阜新海罗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罗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玉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森,被告海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赵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陈玉莲负担。审 判 长 金树密审 判 员 杨晓光审 判 员 陈 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楠书 记 员 王启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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