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仕均、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6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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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6456号案件名称
苏仕均、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苏仕均;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6456号原告:苏仕均,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819号万坤图商业广场第1幢16层1-1608号。法定代表人:崔岳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珉,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苏仕均诉被告天人建设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苏仕均于2021年9月7日以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仕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仕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仕均负担。审判员 李慧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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