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贤、谢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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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770号案件名称
胡一贤、谢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一贤;谢艳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770号原告:胡一贤,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谢艳飞,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原告胡一贤诉被告谢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胡一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一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卫 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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