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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一贤、谢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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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770号
  • 案件名称

    胡一贤、谢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胡一贤;谢艳飞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770号原告:胡一贤,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谢艳飞,女,汉族,1988年9月25日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原告胡一贤诉被告谢艳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胡一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一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卫 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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