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金平、合肥月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1民初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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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民初629号案件名称
方金平、合肥月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方金平;合肥月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1民初629号原告:方金平,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合肥月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世纪阳光花园青阳苑D-2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RH80Q2M。法定代表人:梁月青。原告方金平与被告合肥月青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方金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金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金平负担。审 判 员 谢 建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雯书 记 员 方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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