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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占兴、姜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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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189号
  • 案件名称

    杜占兴、姜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杜占兴;姜志军;王玉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189号原告:杜占兴,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宇,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志军,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北冀中监狱服刑。被告:王玉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杜占兴与被告姜志军、王玉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杜占兴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占兴撤诉。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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