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占兴、姜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1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189号案件名称
杜占兴、姜志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杜占兴;姜志军;王玉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189号原告:杜占兴,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菊,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宇,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志军,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北冀中监狱服刑。被告:王玉丰,男,197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杜占兴与被告姜志军、王玉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杜占兴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占兴撤诉。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微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升、傅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1054号 下一篇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洪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923民初3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