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升、傅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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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1054号案件名称
张升、傅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升;傅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张升,男,199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傅豪,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升与被执行人傅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需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725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岳本科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执行员 刘河清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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