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康、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7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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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5706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伯康、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伯康;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5706号之一原告:王伯康,女,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恩惠,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17号1层公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051106307E。法定代表人:扈春明。第三人: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西环路市场大厦22号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82035245A。法定代表人:邹全红。原告王伯康与被告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旖旎人民陪审员 孔玉霞人民陪审员 宋军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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