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海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7505民初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7505民初14号案件名称
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海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姜海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7505民初14号原告: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法定代表人:王效东。被告:姜海远,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海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路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贺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栗小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803号 下一篇 王伯康、大连普惠众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70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