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银行**支行、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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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931号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支行、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邯郸银行**支行;刘**;田**;河北**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支行,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号。负责人: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田**,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刘**,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河北**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田**、刘**、河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田**、刘**、河北**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田**、刘**、河北**公司银行存款479207.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庆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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