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小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43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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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431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小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小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4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地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负责人:龚飞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肖明慧,湖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唐小煜,女,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唐小煜信用卡纠纷一案,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小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唐小煜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清单;于2021年5月8日、5月14日、8月20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唐小煜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8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唐小煜的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不动产信息等情况。通过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唐小煜名下车牌号为湘丰田牌小型普通轿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唐小煜在蓝山县塔峰镇【所有权证号:】,被执行人工资及公积金被其他案件冻结,2021年9月14日扣划被执行人唐小煜财付通账户5,310.38元(已经给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7日、9月22日本院分别发出限制消费令和采取失信措施,对被执行人唐小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小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表示同意并书面提出申请将本案作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金额为135,304.15元及利息,执行费1,930元,已经执行到位5,310.38元,其他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小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7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孙文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敖 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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