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韩志伍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943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94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韩志伍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朝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韩志伍
  • 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943号之四被执行人:韩志伍,男,汉族,1985年0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5××××××××,住朝阳县清风岭镇老卧铺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韩志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志伍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730029707334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刘泽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景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