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伍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94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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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执943号之四案件名称
韩志伍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朝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韩志伍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943号之四被执行人:韩志伍,男,汉族,1985年09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5××××××××,住朝阳县清风岭镇老卧铺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韩志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志伍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730029707334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6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刘泽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景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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