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传林、覃佳文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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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451号案件名称
覃传林、覃佳文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覃传林;覃佳文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451号原告:覃传林,男,194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覃佳文,男,1962年2月2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小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传林与被告覃佳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覃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传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传林负担。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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