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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传林、覃佳文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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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451号
  • 案件名称

    覃传林、覃佳文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覃传林;覃佳文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451号原告:覃传林,男,1945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覃佳文,男,1962年2月2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小云,贵州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覃传林与被告覃佳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覃传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覃传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覃传林负担。审判员  邱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章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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