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姚华民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2021)皖1621民初6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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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民初6849号案件名称
白雪、姚华民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白雪;姚华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21民初6849号原告:白雪,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姚华民,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雪诉被告姚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姚华民所有银行卡存款、微信、支付宝里的余额,申请保全该欠款金额及利息2500元。原告白雪提供其名下所有的皖S×××××恩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告姚华民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余额25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依法对原告白雪名下皖S×××××恩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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