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卫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6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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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65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卫东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郭卫东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陈大鹏。被执行人郭卫东,男,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郭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523执6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燕 斌审 判 员 李学海审 判 员 张东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浩书 记 员 刘 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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