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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超、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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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0747号
  • 案件名称

    周永超、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周永超;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0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红,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嘉棋,广东丰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铁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永超因与被上诉人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的(2021)粤0115民初9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第一次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就其申请已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1〕2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书已生效。在该案中,经仲裁委释明,原告仍拒绝仲裁委依法作出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裁决,视为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仲裁委对此不予调处,故原告再次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仲裁委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穗南劳人仲不〔2021〕15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不得基于相同事实再次起诉,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永超的起诉。上诉人周永超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裁定;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17.93元;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裁定认定“原告共两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第一次……在仲裁庭审时……原告当庭明确不同意变更第一项仲裁请求,但表示不愿意回到被告处继续上班”系事实认定错误,仲裁笔录第24页清楚记载上诉人已明确仲裁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结合上诉人仲裁庭审时其他陈述内容,仲裁笔录第5页“申:没有经过双方同意,没经过劳动法的程序”,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强制要求其离开公司并拒绝其回去上班的行为从头至尾是不予认可并且认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人不可能既不主张履行劳动合同也不主张赔偿金。仲裁笔录第9页“赔偿金就是一个月工资那是不可以的”足以证明上诉人认为赔偿金金额较低不能解决其生存问题实际是想要回去继续上班,上诉人由于语言沟通障碍及文化程度有限不能正确全面表达自己的意思,庭审笔录上诉人手写的“造假”足以证明上诉人对笔录上记录的关于其本人的陈述内容是有异议的。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撤销原裁定并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17.93元。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上诉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第一次仲裁驳回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但上诉人仍然有权另行仲裁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案仲裁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417.93元。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永超提交如下证据:1.《穗南劳人仲案(2021)282号仲裁案件庭审笔录》,拟证明1.上诉人已明确仲裁请求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结合上诉人仲裁庭审时其他陈述内容,原裁定认定上诉人“表示不愿意回到被告处继续上班”是事实认定错误;2.两案仲裁请求不同,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裁定撤销原裁定,改判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赔偿金5417.9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周永超与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周永超要求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虽然周永超曾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在该案仲裁过程中明确拒绝变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均为独立的请求,不属于重复主张,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90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邹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甄新顺书 记 员 谢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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