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兴亮等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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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011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兴亮等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兴亮;钟翠平;吴迪;周慧生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011号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恒通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韩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林,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亮,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钟翠平,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迪,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周慧生,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亮、钟翠平、吴迪、周慧生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岳朝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艺璇书 记 员 袁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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