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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兴亮等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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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011号
  • 案件名称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兴亮等典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兴亮;钟翠平;吴迪;周慧生
  • 案件缘由

    典当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011号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恒通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韩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树林,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兴亮,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钟翠平,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迪,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周慧生,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亮、钟翠平、吴迪、周慧生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岳朝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艺璇书 记 员 袁 蕾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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