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王润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5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539号案件名称
李义、王润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义;王润胜;白城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宏润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539号申请执行人:李义,住洮北区。被执行人:王润胜,住洮北区。被执行人:白城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洮北区。被执行人:白城宏润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李义与王润胜、白城宏越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白城宏润钢模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8)吉0802民调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370万元及利息248万元,案件受理费27.5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葛 浩审判员 杨国发审判员 刘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1009号之六 下一篇 周永超、镇泰(中国)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0747号